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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年08月28日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现自治区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令)、《关于加强全国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环发[2007]68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第35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安排和要求的通知》(新政电政办[2008]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暂行)〉的通知》(新政办函[2008]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要求和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职责明确、落实到位”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环境信息,是指自治区环保厅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环保厅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真实的原则,及时、准确、可靠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自治区环保厅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 自治区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牛晓萍厅长总负责,李一汀纪检组长具体负责;办公室作为自治区环保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协调、督促、定期通报各职能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中心作为技术支持和保障单位,配合厅办公室做好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各职能处室为自治区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按职责分工做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纪检监察室作为监督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自治区环保厅从人员、经费方面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第八条 自治区环保厅各职能处室发布政府环境信息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自治区环保厅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类型与受理

  第十条 自治区环保厅政府环境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自治区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上规定的所有内容)的自治区环保厅政府环境信息,各职能处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必须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依申请获得政府环境信息。申请获得自治区环保厅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自治区环保厅信息中心代为填写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和信息中心受理,信函、传真申请由办公室受理,网上申请由信息中心受理,经整理后由办公室和信息中心按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分发各职能处室进行办理,然后由各职能处室进行答复。

  第十四条 各职能处室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自治区环保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各相关职能处室必须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自治区环保厅职责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依法不属于自治区环保厅职责范围或者该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六条 自治区环保厅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收取。在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前,自治区环保厅以不高于乌鲁木齐市市场价格水平收取,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减免费用时,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自治区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按保密、权益等类别划分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包括: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审查与公布

  第十八条 各职能处室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按照公开时限提前准备各项公开内容,经处室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在自治区环保厅外网网站指定位置上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除外)。

  第二十条 各职能处室对无法确定是否涉密或不宜公开的内容应上报厅保密办进行审查,如有必要,由厅保密办上报自治区保密局和环境保护部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环保厅向社会公布的环境信息除主要通过我厅环境保护外网网站外,根据需要经领导批准还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公布。

  第四章 信息反馈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环保厅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自治区环保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该年度报告由厅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职能处室编制,并按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自治区环保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治区环保厅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二)自治区环保厅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三)自治区环保厅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自治区环保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治区环保厅相关处室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自治区环保厅或上级监督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经核实确认后自治区环保厅将督促相关处室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章 评议考核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环保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安排对厅系统开展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厅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负责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评议和考核办法,定期对各职能处室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其结果作为单位年度文明处室评定和目标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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