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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自治区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监测机构名单(第四批)的公告 |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1月27日 点击量: | ||||||||||||||||||||||||||||||||||||||||||||||||||||||||||||||||||||||||||||||||||||
根据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化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环发〔2014〕374号)的有关规 定,我厅组织对第四批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申报材料及现场进行了核查,现将经过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监测机构名单(第四批)予以公布: 一、综合监测机构 (一)新疆吉方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新疆国泰民康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责任公司 二、要求 (一)经过认定的监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化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由持有自治区环保厅核发的《自治区环境监测技 术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或环保部认定的上岗证书的监测技术人员,在通过认定的监测项目范围和有效期内,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按市场机制承担委托的监测业 务,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各地州市环保局应加强对本辖区社会化监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及业务指导;各地州市环保局、各委托单位对社会化监测机构的委托监测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厅反馈。 (三)我厅将定期组织对经过认定的社会化监测机构的质量监管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监测工作的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监测机构(第四批)基本情况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1月26日 附件 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监测机构(第四批)基本情况表 一、新疆吉方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新疆国泰民康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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