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基伟业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
来源: 作者:监察总队 时间:2016年10月24日 点击量: |
一、案例介绍部分 1、【案例提供单位】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环境保护局 2、【案例点评人】李策、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环境保护局 3、【案例类型】移送行政拘留 4、【案例名称】新疆鸿基伟业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5、【主要违法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3、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4、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 6、【污染类型】大气污染 7、【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建筑材料 8、【处罚及执行情况】罚款贰拾万元,移送该公司法人乔某,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 9、【关键词】大气污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移送行政拘留 二、正文部分 1、【基本案情】 新疆鸿基伟业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小地窝堡北四路,以生产经营防火岩棉为主,法人乔铁全。2015年5月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没有相关的环保手续及污染防治设施,使用高污染燃料,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异味和粉尘,对周围环境污染严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周边群众投诉反应强烈。经我局执法人员走访、询问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对周围占地面积1080亩的“中航翡翠城”小区471户居民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 我局执法人员针对此情况,多次赴现场检查,对其下达了《环境监察通知书》及《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于2015年8月、10月,由区政府牵头,多次组织工商、安监、消防、环保、执法及地窝堡乡政府等部门及开展联合执法,对该公司污染设施进行查封扣押,切断生产用电。并于2015年11月向区政府提交《关于对新疆瑞丰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予以关停的请示》(见乌高(新)环保【2015】42号)。2016年5月9日,我局与乌鲁木齐市环境监察支队在联合执法中发现该企业并未停产,仍然违法生产后,立即查封其用电设备。2016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夜间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私自开工生产,再次对其下达执法文书,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并拍摄了影像资料。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了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高新区(新市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会议认为: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得当、法律条款适用正确,除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外,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2016年9月22日,高新区(新市区)环境保护局将该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认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对该公司法人朱某执行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 (一)违法行为及法律依据 新疆鸿基伟业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情形。因此,该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二)处罚措施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法人乔某执行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9月24至9月29日,已执行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贰拾万,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 3、【案例启示】 该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高新区(新市区)首例环境行政拘留案。这起案件的执行,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威慑了其他排污单位。对指导今后此类案件有一定示范效应。 难点:该案时间跨度较长,环保部门曾多次进行断电查封,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证据材料的确认,造成的环境污染具体影响范围、影响人群、影响后果等需要数据材料支撑,是否属于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均需上级部门和本级部门出具相关证明,造成执法联动性、衔接性不强,有待作进一步研究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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