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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保厅辐射处关于2016年9月17日拟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公示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17日  点击量: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厅拟对1个项目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竣工环保验收决定的建设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6月5日-2016年6月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要求听证。

  自治区环保厅联系电话:0991-4165405  4165350(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南湖西路215号    邮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项目概况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公众参与情况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辐射性医疗设备建设项目

奎屯市伊犁路1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

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

主要包括直线加速器、X光机、小C型臂、CT机、DR 机5台射线装置,其中直线加速器(含模拟定位机)为Ⅱ类射线装置,在放疗中心;X光机、小C型臂、CT机、DR 机为Ⅲ类射线装置,分别在放射科和手术室。项目实际总投资27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占实际总投资的1.64%。

该项目防护严格按照辐射防护规范要求,采取了屏蔽和相应的防护措施,达到了辐射防护屏蔽的限值要求,满足竣工验收工况条件。设备在正常运行时产生的辐射水平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对周围的辐射环境是安全的。辐射工作场所防护安全联锁,铅门,工作信号灯,观察对讲机等各项设施完备,运行正常,达到了相关要求,落实了环评和批复中的各项环保措施及有关要求。医院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和辐射安全档案,包括: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射线装置操作管理规定、岗位职责等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了个人剂量仪、辐射监测仪器和防护用品等;机房防护门、墙体采取了辐射防护屏蔽措施,辐射医疗设备区贴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同意通过辐射环保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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