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许可内容
许可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许可生效期
许可截止日期
许可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1
新环函〔2016〕1569号
关于新疆五鑫同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和渣在澳斯麦特熔炉回收利用申请的复函
许可
将含砷中和渣替代石灰石溶剂,先进行生产物料变更后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该回收利用方案获准实施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新疆五鑫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0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已办结
2
新环函〔2016〕1570号
关于新疆增威化工制品有限公司违法收集含石油类物质申请认定为危险废物的复函
根据你局提供的《监测报告》(乌环监字JG16020号)的监测分析结果,无法认定收集的含石油类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建议你局对新疆增威化工制品有限公司收集的含石油类物质的收集来源、产生环节进行调查,根据废物产生的行业来源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由你局直接进行危险废物类别确认。
乌鲁木齐市环保局
3
新环函〔2016〕1571号
关于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污泥降级管理事宜的复函
根据《新疆庆华55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环保部《关于新疆庆华55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0】351号】)内容中已将絮凝沉淀污泥、蒸发塘产生的盐泥、污水处理场产生的生化污泥确定为危险废物(HW39含酚废物)的情况,在未变更确定以上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之前,你公司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管理要求,做好污泥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