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通知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11月04日 点击量: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在我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管理,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营造更加公平开放的环评市场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相关要求,我厅从即日起不再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环评机构备案登记手续,我厅网站上取消公布环评机构备案登记相关信息。今后,凡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评资质证书环评机构,均可在我区开展环评工作。二、健全环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一)环评机构要努力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报告书(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报告书(表)内容客观真实和环评结论正确可信。要建立和完善报告书(表)从业务承接到资料存档的全过程管理制度,细化质量控制程序,明确各环节质量责任。(二)环评机构应独立主持编制报告书(表),对确需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专业性和基础性工作,应明确委托事项,认真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监测数据和技术报告,并对报告书(表)质量负责。(三)报告书(表)项目负责人须由主持编制报告书(表)机构中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担任,负责组织项目现场踏勘,深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组织报告书(表)的起草编制和审核,对报告书(表)质量负主要责任。报告书各章节负责人须由主持编制报告书机构中的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担任,对相关章节质量负主要责任。(四)环评机构在开展项目环评工作过程中,如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需书面征求负责该项目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其指导意见开展相关环评工作。环境敏感区主要包括: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洪水调蓄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防风固沙区、富营养化水域。三、强化环评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加强对环评机构的日常监督与考核。(二)在受理报告书(表)时,应对编制报告书(表)机构的资质有效性及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进行查验,对编制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专业类别,以及编制机构与合同签订机构不一致或由其分支机构等签订合同的报告书(表)不予受理。在报告书(表)审批过程中,对未落实环评工程师责任制和质量较差的报告书(表)不予审批。(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中发现上述问题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入环评机构日常考核结果,可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或在辖区内限期整改的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抄报我厅,我厅将报请环境保护部予以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4年7月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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