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11月04日 点击量: |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13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原《自治区环保局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新环监发〔2007〕26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规划 建设项目 环评 管理办法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2年9月4日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规划与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促进产业合理布局、有效地防止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环保厅审查和审批权限内的各类相关规划与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 (三)规划环评的环境管理程序包括受理、审查、监督实施、跟踪评价。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程序包括评估、申请、受理、审查、审批、监督实施。 二、规划环评的环境管理程序 (一)受理和审查。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审查的规划环评文件由规划编制部门报送自治区环保厅,由承办处室按规定程序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环评文件,由经办处室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厅长审定,涉及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等环境风险隐患突出产业的规划环评,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以及存在重大争议或复杂情况的规划环评,可组织召开厅长专题工作会议或提交厅务会最终审定。 (二)监督实施。实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以及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通过的,原则上不得受理专项规划和区域、流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规划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区域规划包括: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规划,以及煤炭矿区规划等。 流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流域综合规划一般包括水资源、防洪、治涝、灌溉、供水、水电、航运、河道与河口整治、水土保持、旅游、水质保护等专项规划。 (三)跟踪评价。对规划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要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作为批准、调整和修订规划的前置条件。规划环评满5年以上的,要开展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报环保部门审查。 三、建设项目环评的环境管理程序 (一)环评文件编制。建设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应在建设项目可研阶段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进行环评。实行审批和核准的项目应在审批、核准前完成环评文件的审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在备案后、开工前完成环评文件的审批。 (二)评估。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完成后,要委托自治区级环境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核与辐射项目除外)。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机构在接受建设单位环评文件评估委托并正式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限(报告书20个工作日,报告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 616-2011)等完成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对出具的评估意见的结论和质量负责。 (三)申请和受理。在完成评估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修改后,建设单位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受理条件》(见附件一)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受理申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除跨地区或存在特殊情况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仍由自治区环保厅审批外,原则上均委托地、州、市环保局直接办理环评文件的审批手续(核与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除外),并按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新环评价发〔2012〕363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审查和审批 1、基本程序。负责办理审批环评的处室在正式受理建设单位报批的评价和评估文件后,根据《自治区环保厅建设项目环评内部审查程序规定》(见附件三)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内部审查,并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基本要求》(见附件二)草拟批复文件,依公文办理程序经厅领导同意并签发后向建设单位回复文件,在网上公布办理结果,并抄送至项目区各级环保局和有关部门及受委托进行环境监察的部门。 2、总量控制要求。在项目环评审查时,要把总量控制和“以新带老”削减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COD、氮氧化物、氨氮)作为必要条件。通过“上大压小”、“以新带老”、“区域削减”等手段,力争新上项目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增加量不大于削减量,做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和削减。 对于项目某一种或多种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大于100吨的,受理前必须先行到自治区环保厅办理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文件。关于A类项目(见附件三)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文件需报经厅务会审查。 对没有按自治区总量控制计划实施减排工程的地区,采取限批措施,暂停受理和审批该地区新上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对没有完成总量控制计划的企业或集团,限批其新、扩、改建项目环评文件。 3、会签制度。涉及重金属排放和危险废物的,应请负责污染防治的处室会签;涉及核定某一种或多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1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应请负责总量的处室会签;涉及未批先建、违反“三同时”等违法行为的,应请负责环境监察的处室会签;涉及适用标准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应请负责科技标准的处室会签;涉及群众信访问题的,请负责信访的处室会签;涉及核与辐射问题的,请负责核安全管理的处室会签;会签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4、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密或不适合公开的建设项目除外)在受理后、审批前、审批后均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等相关规定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务公开工作。自治区环保厅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项目受理情况,应同时公布报告书简本,并附审批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自治区环保厅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之前必须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属于需要进行听证会的项目,要按照听证程序组织进行听证会。自治区环保厅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批复之后,应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四、办理时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自治区环保厅将在40个工作日内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个工作日内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绿色通道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报告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规划环评报告书4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以上时间均不含环评文件修改时间。 五、廉政规定。参加本厅系统各级单位组织或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和规划的环评审查、环境评估等各类会议的工作人员,均不得以咨询费、评审费、劳务费等形式和其它名义接受现金或礼品。与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审批、监督、评估、监测等有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和秉公办事,自觉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在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接受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的咨询费、评审费、劳务费等各种报酬和服务。 六、其它规定 (一)按照环评及审批文件的规定内容,环境保护措施、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如建设内容发生变更,在变更前应向自治区环保厅报告,并征得同意。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必须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积极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对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世界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石油采运等工程,以及污染较重或环境风险较高的石化化工、钢铁、有色等建设项目,应强化环境监理工作。 (三)自治区各级环保部门有义务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执行环境评价情况和“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现象依据有关法规和程序进行查处。受自治区环保厅委托对建设项目“环评”落实情况和“三同时”进行监督的环保局或环境监察部门应依法进行有效监督,并按委托要求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监督情况报告。受委托的环保局或环境监察部门负有对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由自治区环保厅制定的有关规划与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办法等,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自治区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的申请。 2、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文字版一式2份;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一式2份;环评报告及报告书简本电子文件。 3、由自治区级环境评估机构出具的,对环境影响报告的技术评估意见。 4、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州市级)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初审意见。 5、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或产业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及相符性说明。 6、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州市级)或六家中央管理电力企业集团出具的关于建设项目污染物新增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确认文件或总量控制计划。 7、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进行公众参与工作的情况说明。 8、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项目备案文件。 附件二: 自治区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基本要求 为规范、统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提高审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制定本要求。 一、批复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对拟建项目环境和有关法规、政策可行性论证,其评价报告和对该报告的咨询评估意见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和草拟批复意见的基本依据。 二、批复的基本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规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应就以下内容做出批复: (一)同意建设的具体内容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具体地点、建设规模、采用的主要工艺、设备、配套工程及其规模等建设内容。涉及环境敏感目标的建设项目要明确相互位置关系。 (二)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指标 排污类项目主要包括:污染物的具体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具体执行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情况及来源、“三废”综合利用率、措施达到的指标、限制或减缓对环境影响的要求和达到的指标、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口规范化和环境监控要求等。 影响生态环境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主要永久和临时改变原有地貌、植被的面积和位置,主要保护措施的位置、数量及指标,恢复时限和达到的状态,其他防止和减缓影响的要求和指标。 建设、投产前及投产后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法规的要求。 三、批复文件草拟的基本要求 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提交分管厅领导(B类项目)或厅长(A类项目)签发前,必须经处室领导认真审阅并签署意见。要求文件内容客观、条理清楚、文字简洁、意见明确和表述准确,并具有可核查性。批复文件的基本格式为:批复的依据;同意建设的内容;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指标。 附件三: 自治区环保厅建设项目环评内部审查程序规定 将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划分为A、B两类(见附自治区环保厅建设项目内部分级管理表)。其中A类项目需经分管厅长审查后报厅务会最终审定,B类项目需经处内审查后报分管厅长审查,其中涉及敏感区以及存在重大争议或复杂情况的建设项目,可组织召开厅专题工作会议最终审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经分管厅长审查后报厅务会最终审定的建设项目(A类项目) (一)符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新党办发[2011]15号文件规定的建设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存在不符,但符合差别化产业政策并经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或授权地、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执行差别化环评审批政策、由环保部委托我厅审批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自治区实行同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如钢铁、电解铝、铜铅锌冶炼、现代煤化工(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项目)、非备压机组火力发电等。 (三)可能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群聚居区等特殊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经厅专题工作会议审查认为需要提交厅务会研究讨论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经处内审查后报分管厅长审定或经厅专题工作会议最终审定的建设项目(B类项目) A类项目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高污染、高能耗的化工石化、焦化、水泥、皮革、制糖等建设项目,以及生态破坏大的水库、引水工程、采矿等类型的建设项目,其中涉及生态敏感与脆弱区(伊犁州和阿勒泰地区等生态良好区域、水源涵养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社会关注区(文教区、医院、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需经厅专题工作会议审议。第二类包括: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清洁能源等绿色通道项目;不涉及重大环境影响变化的变更调整补充项目。这类项目一般由处内审查后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长直接签批。 自治区环保厅建设项目内部分级管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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