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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11月04日  点击量: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各有关环评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3年10月23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强化建设项目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推进环评管理民主决策,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要求,现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受委托的环评机构不得再委托任何第三方负责环评的公众参与工作。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以及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涉及环境敏感区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均应当开展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

  三、公众参与程序和工作方案

  公众参与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阶段:一是在建设单位确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以信息公告的形式进行第一次信息公开。二是在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收集公众主动提出的意见。三是在环评报告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以信息公告的形式进行第二次信息公开,同时公布环评报告简本。四是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公众意见调查、公众意见汇总分析,并进行信息反馈。五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评报告受理、审批前和审批后对建设项目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在开展环境响评价公众参与时,应制定《公众参与工作方案》并在实施中严格落实。《公众参与工作方案》应明确公众参与过程的相关细节,具体包括:1、公众参与目的;2、执行公众参与人员、资金和其它辅助条件的安排;3、工作时间表;4、公众的地域和数量分布情况;5、公众代表选取方式、代表数量或代表名单;6、信息公开方式;7、公众意见调查方式;8、信息反馈的安排等。

  四、公众参与信息公开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在当地媒体、网站和相关基层组织信息公告栏中,向公众公告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对于重大环境敏感项目,应在地方主流媒体公示相关信息。公示信息必须包含建设项目的评价范围及受影响的公众范围,并给出图示。属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站进行相关信息公示;属于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在当地环保公众网进行公示。

  第一次信息公开的公告信息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2、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4、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5、环评审批程序;6、公众参与程序和方案以及各阶段工作初步安排。

  第二次信息公开的公告信息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情况简述;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3、环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4、环评报告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5、公众查阅环评报告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6、《公众参与工作方案》;7、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8、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9、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告信息不能回避主要环境敏感问题和不良环境影响。第二次公告期间,应对第一次公告时公众所关注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进行反馈,作出解释和说明。

  负责项目环评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受理的有关信息,且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在对项目环评作出审批意见前及获得审批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其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项目环评审批意见和审批结果。

  五、公众意见调查

  (一)调查方法

  公众参与调查方法主要有问卷调查(包括书面问卷调查和网上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短信、电话调查等可以作为辅助方式,所有调查结果应保留好完整原始记录和影音等书面证明材料。

  (二)调查范围

  公众参与调查的空间范围不得小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按各环境要素最大影响范围考虑),并涵盖项目的敏感保护目标。被征求意见的对象必须包括可能受到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单位代表和公众,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和受影响地区的基层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等。书面问卷调查表发放,应根据各敏感目标分布情况,合理确定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不得少于100份,确保其具有代表性。回收的有效书面问卷调查表数量应大于发放总量的90%。

  对于可能存在重大环境风险或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化工石化、冶金、水泥、火电、制革、造纸、棉浆粕等类型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群聚居区等特殊敏感目标的建设项目,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应不少于500份。对于可能存在较大环境风险或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其它“两高一资”项目、固废处置、污水处理等类型的建设项目,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应不少于300份。对于地处偏远、人烟稀少区域、可能受到直接影响的公众数量不超过100个的建设项目,应向全部受直接影响的公众发放问卷调查表。

  对于搬迁范围、卫生防护距离范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涉及的所有住户或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逐个进行调查。对于可能受到直接影响的单位代表,原则上应全部进行调查。对于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内居住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全部进行调查访问,进行调查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不少于5人,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人。

  (三)问卷调查内容

  公众参与问卷调查中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对建设项目的了解程度;

  2.对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现状的看法;

  3.对空气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4.对地表水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5.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6.对声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7.对固体废物环境影响的认可程度;

  8.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认可程度;

  9.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认可程度;

  10.对施工期环境影响的认可程度;

  11.对项目建设必要性的认可程度;

  12.对项目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环保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13.对项目建设最关心的问题;

  14.是否同意项目建设;

  15.对建设项目环保工作的预期。

  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必要时还应针对特定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同时,应允许公众就其感兴趣的个别问题发表看法。

  (四)座谈会

  座谈会是建设项目利益相关方之间沟通信息、交换意见的双向交流过程。

  座谈会讨论的内容应与公众意见问卷调查的主要内容一致。

  座谈会召开的次数和地点可按照受直接影响公众的分布和数量情况确定。座谈会主要参加人以受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代表为主,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关注项目的研究机构和民间环境保护组织中的专业人士出席会议。

  座谈会的主持人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环评机构的代表担任。上述单位还应派代表出席,在座谈会开始前介绍项目情况,并在会议期间回答参会代表关于建设项目相关情况的疑问。

  座谈会主办单位应在会前5日书面告知参加人座谈会的主要内容、时间 、地点和主办单位的联系方式。

  (五)论证会

  论证会是针对某种具有争议性的问题而进行的讨论或辩论,并力争达成某种程度一致意见的过程。

  论证会应设置明确的议题,围绕核心议题展开讨论。

  论证会的次数应根据需讨论议题的数量和深度来确定。论证会的参加人主要为相关领域的专家、关注项目的研究机构、民间环境保护组织中的专业人士和具有一定知识背景的受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代表。

  论证会的主持人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环评机构的代表担任。上述单位还应派代表出席,在论证会开始前介绍项目情况,并在会议期间回答参会代表关于建设项目相关情况的疑问。论证会的参会代表人数应在15人以内。

  论证会主办单位应在会前7日书面告知参加人论证会的议题、时间 、地点、参会代表名单、论证会主持人和主办单位的联系方式。

  论证会主办单位应准备会议笔录和影音记录等资料,尤其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并应得到80%以上的参会代表签名确认。会后5日内应制作会议纪要,描述论证会的议题、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发言的主要内容和论证会结论。

  (六)听证会

  环评过程中的听证会是其它常规公众意见调查方法的补充,主要是针对某些特定环境问题公开倾听公众意见并回答公众的质疑,为有关的利益相关方提供公开和平等交流的机会。

  建设项目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针对有关环境问题进一步公开与公众进行直接交流的情况下,可考虑组织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的程序和要求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中的规定执行。

  六、调查意见的核查

  在项目环评技术评估阶段,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须由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其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报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可由负责审批环评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或授权技术评估组织对其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在项目环评审批阶段,负责审批环评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须随机抽取不少于20%的受调查公众进行核查。经抽查,凡与实际调查情况一致性低于80%的,必须重新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中存在的调查范围过小、代表性差、未对不同意见进行反馈和说明、原始材料缺失、程序不符合要求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不得通过技术评估和审批。

  七、调查意见使用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将两次征求的公众意见纳入环评报告书公众参与章节中,对未采纳的公众意见,应当作出说明,并将公众参与调查原始资料存档备查。受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将征求的公众意见纳入环评报告中,对未采纳的公众意见应当作出说明,并将反对意见的原始资料作为环评报告的附件。

  公众参与中有重大争议,超过20%的公众有反对意见的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环评审批前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询公众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均应形成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现场全程影像记录资料),经与会代表签字后存档。

  八、监督和处罚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建设项目公众参与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建设项目公众参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本规定的,应及时向我厅报告。

  对于通过环评审批并进入建设阶段的建设项目,在施工期出现重大信访情况或有群体性反对意见的,负责项目环评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暂停该项目建设,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后评价等,经审核符合规定后再予实施。

  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环评机构要对环境影响报告中公众参与章节的质量、真实性和结果负责。经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核查部门确认存在公众参与工作重大失误或弄虚作假行为,致使公众参与结论失实的,对环评机构,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追究环评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向全区通报批评,并将违规行为纳入市场中介组织诚信体系档案,情节严重、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向环境保护部建议予以停止相关环评机构和人员从事环评工作,降低环评机构环评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等处罚;对建设单位,予以约谈、媒体曝光或企业(集团)环评限批等处罚。

  九、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抄送:厅领导,厅机关相关处室,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自治区

  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

  息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3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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