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厅布置做好2017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编制与备案工作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年04月16日 点击量: |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近日我厅下发《关于做好2017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编制与备案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发〔2017〕6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做好2017年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编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备案工作。 按照环保部对危险废物分级管理的要求,《通知》要求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100吨的自治区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和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国家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要编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自治区环保厅审核备案。各地在此基础上,将新投产的产废单位增补到名单中,对于2016年可预见不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上报说明。 《通知》规定经审核合格的管理计划,自治区环保厅予以备案并发布公告;逾期不报送管理计划或连续审核不合格的管理计划,自治区环保厅将不予备案。通过审核、备案的产废单位要及时将管理计划向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报备。 《通知》要求各地州市环保局要组织本辖区年产生危险废物1吨-10吨(含10吨)的地市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审核、备案工作。其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环保部门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审核、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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