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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开展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年04月16日  点击量:

  为加强我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切实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杜绝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我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发〔2017〕6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州市以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督管理,督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地州市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属地管理,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环境管理,消除环境隐患,保障环境安全。

  《通知》明确了监管对象、监管职责、频次,以及现场检查主要内容。要求各地州市环保局要切实履行职责,自治区环保厅将对各地州市环保部门监督管理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对未履行职责的地州市环保部门要通报批评。各地州市环保局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立即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介入,并将相关情况立即报送自治区环保厅。并要求各地州市环保局要建立检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每月10日前将上月检查情况(详见附件)报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汇总后,每月15日前报自治区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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