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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年09月09日  点击量:

  新环改字[2017]4-061号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0338242L

  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桂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圣杰

  我厅2017年6月23日,对你单位国道216线喀默斯特库都克至五彩城公路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监察,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施工营地生活污水未落实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中提出的“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生态恢复或绿化”的要求,未经处理直排未做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中;

       2.拌合站产生的废水泥渣临时堆放在原公路取土坑中,未按环评要求处置。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6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6月23日)、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国道216线喀默斯特库都克至五彩城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6]1413号)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理:

  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厅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厅将依法进行处理。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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