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海县福晟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年09月09日 点击量: |
新环改字[2017]1-062号 福海县福晟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3556484530Q 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团结南路四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邱敬军 我厅于2017年7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阿勒泰地区福海县喀拉塑克水电站以南建设采砂厂。 2.采砂厂未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 3.利用渗坑排放含汞废水。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7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7月4日);2.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调查影像资料;4.关于阿勒泰至富蕴铁路建设工程申请临时料场的批复(福政函[2015]70号);5.关于延续阿勒泰至富蕴铁路建设工程临时料场的批复(福政函[2016]343号);6.监测报告(WT-2017-026)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细化标准,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理: 1.针对违法事实一,责令你单位将采砂厂挤占草原区域恢复原状。 2.针对违法事实二,责令砂石料厂立即停止生产,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 3.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含汞废水,2017年9月30日前消除污染。 我厅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厅将依法进行处理。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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