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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年09月09日  点击量:

  新环改字[2017]4-06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5760675-8

  地址:乌鲁木齐市延安路100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燕宪国

  根据自治区环境评估中心《关于大黄山-奇台公路变更工程存在问题情况汇报》反映的违法事实,2017年7月20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对大黄山-奇台公路进行了现场监察,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大黄山-奇台公路变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自治区环保厅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已投入使用;

  2.大黄山-奇台公路变更工程中吉木萨尔匝道收费站设置在吉木萨尔镇区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7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7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7月24日);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调查影像资料;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关于大黄山-奇台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自函〔2009〕337号);《关于退回大黄山-奇台公路变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新环评估字[2017]053号);6.其他证据:《大黄山至奇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关于报送<大黄山至奇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报告>的报告》(新交建工程〔2014〕139号)、《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大黄山至奇台公路工程穿越吉木萨尔县城镇思源供排水公司水源地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复函》(昌州政函〔2015〕34号)、《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新政函〔2011〕238号)、《关于大黄山至奇台高速公路项目互通立交变更设计预算的批复》(新交综〔2013〕159号)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一条第二项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理: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

  我厅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厅将依法进行处理。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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