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昌吉公路管理局)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年09月09日 点击量: |
新环改字[2017]4-066号 昌吉公路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2300580238962W 地址:昌吉市延安路南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邹刚 根据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大黄山-奇台公路变更工程存在问题情况汇报》反映的违法事实,2017年7月20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对大黄山-奇台公路进行了现场监察,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吉木萨尔匝道收费站位于吉木萨尔镇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生活污水通过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外接白色排污管道排放至外环境。 2.奇台匝道收费站将生活污水收集入化粪池后,外接一根黑色排污管排放至外环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7月20日0001951)、调查询问笔录1(2017年7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2(2017年7月27日);2.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昌吉公路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察通知书(新环监察[2017]第4-001号);5.现场调查影像资料;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关于大黄山-奇台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自函[2009]337号);《关于退回大黄山-奇台公路变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新环评估字[2017]053号);7.其他证据:《大黄山至奇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关于报送<大黄山至奇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报告>的报告》(新交建工程[2014]139号)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理: 针对违法事实一:立即拆除排污口,停止排污; 针对违法事实二:立即拆除排污口,停止排污。 我厅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厅将依法进行处理。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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