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吉木萨尔县渝江铸业有限公司) |
来源: 作者:监察总队 时间:2018年02月05日 点击量: |
新环查(扣)字〔2017〕1-001号 吉木萨尔县渝江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0802021030 地址: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三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宗琼 我厅于2017年6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型散热器及铸件生产线项目冲天炉配套的陶瓷旋风多管除尘器运行不正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现场影像资料、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7061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70615)、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吉木萨尔县渝江铸业有限公司新型散热器及铸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州环评〔2014〕119号)、《关于对吉木萨尔县渝江铸业有限公司新型散热器及铸件生产线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吉环验发〔2016〕15号)、《脱硫除尘设备制作安装合同》(2016005)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设施冲天炉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15日(时间从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原位,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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