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2018年第一季度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企业名单(沙湾县德易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 发布机构: | |
索 引 号: | XJ073-2000-2018-000010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生成日期: | 2018年03月29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新环强申〔2018〕第 001 号
申请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乌拉孜别克·热苏力汗 职务: 党组副书记、厅长
电话: 0991-4165377 邮政编码: 830018
委托代理人姓名: 于春芳
工作单位及职务: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综合业务科副科长
电话: 0991-2370515;18599196209
被申请人名称或姓名:沙湾县德易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三道河子镇48区广场路33栋1层2单元1010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宝宝、邱毅明
电话:18699307715 邮政编码: 832100
对沙湾县德易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沙湾县东湾镇223省道东侧建设的灰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利用山谷、便道擅自堆放、收集、储存粉煤灰约6000余吨,造成周边环境污染一案,我厅于2017年4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字〔2017〕第1-004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我厅于2017年1月10日公告《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新环催字〔2017〕003号),截至目前,当事人仍未履行缴款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下列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加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附: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材料清单
此致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章)
2018年1月10日
开办:新疆生态环境厅 | 信访举报:12369 |
主办:新疆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 业务办理:0991-4165352 |
承办: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 | 公众监督:gzjd@xjepb.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