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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乌苏工业园区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索 引 号: XJ073--2018-000168 文  号:
主 题 词: 生成日期: 2018年08月10日

关于乌苏工业园区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融兴盛景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乌苏工业园区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意见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乌苏工业园区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工程是乌苏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工业固废填埋场,行政区划隶属塔城地区乌苏市管辖,位于乌苏市吉尔格勒特蒙古民族乡毛墩塔拉村南侧约2。5千米采石坑处,主要处理乌苏工业园区入驻企业产生的第Ⅰ类及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设计处理规模150吨/天,服务年限20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填埋区、防渗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和封场覆盖系统等;配套建设道路、截洪沟、管理用房、地磅门卫、给排水、供电和供暖等辅助工程;污水处理依托乌苏工业园区西区污水处理厂。项目总占地面积12万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为5195。4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2。05万元,占总投资的4。1%。

  根据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乌苏工业园区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18〕169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排污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18〕101号)和塔城地区环保局关于《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塔地环字〔2018〕139号),该项目总体符合乌苏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选址在园区规划与审查意见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控制固废拉运和堆填作业产生的扬尘,通过车辆密闭运输、洒水降尘、严禁大风天气作业、建设绿化隔离带等措施,控制和减少粉尘对周围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无组织粉尘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本项目设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运行。按要求设置防渗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防洪系统、封场覆盖系统等。填埋场设置截洪沟,防止雨水进入填埋区,填埋区防渗采取水平防渗与侧壁防渗相结合方式,填埋区底部清基后进行平整、压实,填埋区底部、边坡以及渗滤液调节池底部自上而下采用“100毫米粘土层+600克/平方米无纺土工布+1。5毫米厚光面HDPE土工膜+600克/平方米无纺土工布+压实土壤地基”。填埋场渗滤液进入渗滤液集液池后通过吸污车拉运至乌苏工业园西区污水厂处理;车辆冲洗废水收集后回用于固废填埋场;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后综合利用不外排。按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对填埋作业机械、车辆进行维护,设置基础减震设施。加强人员噪声防护,场区周边设置绿化隔离带。运营期各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的施工弃土堆放于场内临时堆场暂存,用毡布遮盖,最终用于填埋场筑坝以及填埋作业废土;建筑垃圾运往当地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置。运营期的I类工业固体废物和II类工业固体废物应分区填埋,禁止填埋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不符合入场要求的固体废物;冲洗废水收集沉淀池底泥收集后用于填埋区填埋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库区防渗工程建设。工业园区应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你公司应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定期检修,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杜绝防渗层破裂等风险事故污染环境。

  三、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程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由塔城地区环保局、乌苏市环保局负责,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不定期进行抽查。工程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自治区环保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塔城地区环保局和乌苏市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8年8月5日

  抄送:塔城地区环保局,乌苏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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