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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环保厅辐射处关于2018年8月2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核与辐射)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年08月23日  点击量:

  新疆环保厅辐射处关于2018年8月27日

  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核与辐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8月27日我厅拟对下列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8月27日-2018年9月4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七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91-4165405(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管理处

  邮    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承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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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在乌鲁木齐沙区交建物流园新建一套PDS6000型货物车辆检查系统,加速器最大能量为7.5Me,属Ⅱ类射线装置。

一)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或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

(二)射线装置使用应具备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收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辐射工作场所要求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并设有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示。

(三)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辐射安全培训。辐射管理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设备维护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尔受照人员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定期接受再培训。

(四)作业时,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管理规定,佩带辐射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定期进行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每年131日前应向环保部门提交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

(六)职业人员和公众所受附加有效剂量限值须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有关标准要求。本项目的职业人员和公众年有效剂量限值分别为5mSv0.1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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