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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涉疆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年09月18日  点击量:

  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新环评价发〔2011〕679号)有关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17年度涉疆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在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2017年在我区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业务的所有环评机构,包括在疆注册的环评机构和省外在疆开展业务的环评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环评文件质量情况。主要考核环评机构2017年度完成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2017年在我区有工作业绩的环评机构均须报送本单位2017年我区各级环保部门受理的环评文件清单,每家环评机构抽查2份环评文件(由我厅随机抽取)。由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开展抽查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并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专家技术复核和现场检查。环评文件质量考核将综合考虑环评机构日常考核打分结果、抽查环评文件打分结果、专家复核和现场核查结果。

  (二)环评机构工作情况。主要考核环评机构2017年工作情况。各环评机构须开展自查、总结,并报送自查材料,如实说明机构资质、工作业绩、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环评从业人员等信息。我厅将组织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工作人员对部分环评机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核查资质档案管理、内部质量控制机制落实、环评工程师在职等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环评机构重视年度考核工作,于2018年9月14日前将考核自检表(纸质版和电子光盘)、本单位2017年我区各级环保部门受理的环评文件清单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环评文件编制委托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报送至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办公室。逾期未报送相关材料或报送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我厅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请各环评机构积极配合现场检查。支持、监督现场检查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廉政工作相关规定。环评机构和重点建设项目现场核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我厅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及《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与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1.参加考核的环评机构名单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考核自检表

  2018年9月4

  (联系人:柳军荣、蔡炜,联系电话:09914185086,09914185089

  

  新环发〔2018〕13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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