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等40家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园区)实施区域限批的通知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年09月18日 点击量: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经核查,各地州市部分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园区)至今未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新政发〔2016〕21号)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9号)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相关地州市部分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园区)实施限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批区域 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新源县工业园区、伊宁苏拉宫工业园区等40家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园区)。 二、限批内容 暂停除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等以外的新增生产废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限批期限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新源县工业园区、伊宁苏拉宫工业园区等40家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园区)分别限批3个月至12个月(具体限批期限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一)请相关地州市要进一步细化整改方案,强化整改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对废水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监管,确保工业集聚区(园区)污水得到有效处理,稳定达标排放。 (二)实施区域限批期间,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受理限批内容确定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请在限批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送我厅,我厅将组织现场核查。对全面落实整改要求的,予以解除限批;对未落实整改要求的,延长限批期限。 附件:
2018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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