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疆泰利达商贸有限公司)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年10月17日 点击量: |
新环改字〔2018〕3-010号 新疆泰利达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738365559E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站东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世清 2018年7月23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察总队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 3.以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现场调查(勘察)笔录(2018年7月23日);2.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7月23日);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4.新疆泰利达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6.法人授权委托书;7.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理: 1.针对违法事实一,责令你单位2018年10月31日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违法事实二,责令你单位2018年11月15日改正违法行为; 3.针对违法事实三,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拆除暗管。 我厅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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