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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环保厅辐射处关于2018年11月2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核与辐射)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年11月23日  点击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11月23日我厅拟对下列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1月23日-2018年12月3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七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91-4165405(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管理处

  邮    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承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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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疆合辐照科技有限公司辐照建设项目(Ⅰ期)400万居里60Coγ辐射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内

新疆疆合辐照科技有限公司

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48E+17Bq(400万居里)60Coγ辐射装置及附属厂房,初次装源活度为7.4E+15Bq(20万居里),属于Ι类放射源;并使用1枚137Cs校验源,活度为3.7E+5Bq,属Ⅴ类源。

(一)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按规定配备辐射安全关键岗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严格按照要求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规章制度,将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贯彻执行。

(二)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辐射工作人员应接受辐射中级安全培训,确保人员达到辐照装置的项目上岗要求,并定期接受再培训。

(三)职业人员和公众所受附加照射剂量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本项目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值。

(四)辐照室主体建设期间要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辐射安全防护要求。

(五)贮源井水及水处理系统在投入使用前按规范进行防渗漏实验。

(六)加强源升降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在各种操作模式下的安全测试,严防卡源事故的发生。

(七)换装钴-60过程中,严格做好现场防护辐射监测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现场监督,确保所有放射源安全移送。

(八)对使用中所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应按协议及时返回原生产厂家,废旧放射源的处置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办理报备手续,避免对环境和公众造成潜在的危害。

(九)建立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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