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二季度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企业名单(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年07月09日 点击量: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新环强申〔2018〕第002号 申请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乌拉孜别克·热苏力汗 职务: 党组副书记、厅长 电话: 0991-4165377 邮政编码: 830018 委托代理人姓名: 路广利 工作单位及职务: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综合业务科副主任科员 电话: 0991-2337731;18599196252 被申请人名称或姓名: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七泉湖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谷会杰 电话:18609916958 邮政编码: 832100 对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1.铬盐一厂焙烧车间和热电公司烟气在线监控设施损坏停运;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铬盐一厂原料堆场防风抑尘设施严重损坏,热电公司布袋除尘器严重损坏、脱硫设施未运行、堆煤场无防风抑尘措施);3热电公司未建设脱硝设施,烟气未经脱硝设施处理直接排放环境违法行为一案,我厅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字〔2017〕第3-045号)。当事人在2017年10月1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我厅于2018年5月30日邮寄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新环催字〔2018〕002号),截至目前,当事人仍未履行缴款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下列内容: 罚款: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680000.00) 加处罚款: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680000.00) 附: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材料清单 此致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章) 2018年6月21日 |
【打印】【关闭】 |
开办:新疆生态环境厅 | 信访举报:12369 |
主办:新疆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 业务办理:0991-4165352 |
承办: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 | 公众监督:gzjd@xjepb.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