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索 引 号: | XJ073--2018-000004 | 文 号: | 新环办发〔2017〕245号 |
主 题 词: | 生成日期: | 2018年12月20日 |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环保厅第十三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环保厅系统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跨地州市区域的较大、县(市、区)请求支持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等工作按照环保厅辐射管理和重污染天气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坚持环境安全属地管理与全过程管理,依法依规、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平战结合、高效预警,快速反应、积极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1.5 突发环境事件定义与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 自治区环保厅安全生产与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承担本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常态下为环保厅安全生产与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即为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环保厅厅长担任指挥长,由环保厅分管厅领导和当日值班厅领导担任副指挥长。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度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事故调查组、综合信息组、后勤保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组织机构框图见附件3。
2.1.2环保厅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和应对工作;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的指令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决定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级别调整和应急状态的解除;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建议及控制污染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发布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向已经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地州市、相邻省级行政区的环保部门通报事件信息;牵头或协助相关部门调查事件原因,开展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根据职责权限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2.2.1 环保厅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为自治区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
2.2.2应急办主要职责:负责环保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我区环保系统有关部门和人员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及评估;组织编制、修订《自治区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自治区环境应急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环境应急工作;承办环保厅安全生产与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厅办公室(应急办)、规划财务处、科技标准(宣传教育)处、水环境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土壤环境管理处、环境影响评价处、监测监察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核与辐射管理处、环境监察总队、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监测总站、辐射环境监督站、宣传教育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污染源监控与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各部门、各单位职责按照《关于调整成立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安全生产与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通知》(新环办发〔2017〕72号)规定执行。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下达指令,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带领各工作组赶赴现场,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工作组时,环保厅各应急工作组及应急人员服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风险防范。环保厅系统负有环境安全监管职责的成员单位,按照《关于调整成立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安全生产与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通知》(新环办发〔2017〕72号)要求,加强环境安全风险管理,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高风险企业督促限期治理,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的提请地方政府责令停产整治或关闭。
指导、督促各地州市环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时在环保厅风险管理与环境应急平台上进行环境风险信息登记,实现环境风险信息动态化管理。
3.1.2预警监测。环保厅系统负有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媒体舆情监测职责的成员单位,要通过各类监测技术手段,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通报应急办和相关地州市环保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条件。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时,经环保厅应急办建议,由环保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同时通报自治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监测数据显著异常。水质、大气自动监测站、常规水质监测断面、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工业园区监测点等出现数据显著异常,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出现极端自然灾害。天气预报或已经出现大风、强降雨(雪)、持续高温干旱等气象灾害,或发生地震等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3)次生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泄漏、工业园区火灾或爆炸、邻近行政区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3.2.2预警分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中毒伤亡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对跨境河流、饮用水水源地可能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蓝色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
预警级别标准环境保护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3信息收集。环保厅应急办负责受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环保部下达的、各地州市环保局求助的、群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举报的、相关部门通报的信息。
环境监察总队(“12369”环保举报受理中心)接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告、相关部门通报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详细询问和准确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或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并立即向当日值班厅领导或应急办报告。
3.2.4预警甄别。应急办当日值班人员要立即对获取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甄别与确认。对不能准确判断突发环境事件的,必须立即指令事发地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并要求当地环保部门现场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20分钟内如实报告现场情况;对事发地环保部门的报告,情况紧急的,当日值班厅领导应向自治区级有关部门或事发地政府核实情况。
对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值班厅领导直接解除警报,按照一般投诉处理。对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当日值班厅领导报告,并提出启动相应级别预警的建议。
3.2.5预警发布。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新党厅字〔2016〕94号)规定,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地州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发布。
授权环保厅发布的,经指挥部指挥长签署后由厅应急办按规定的程序发布。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实行严格审查制度,环保厅应急办负责编制,分管厅领导或当日值班厅领导审核,必要时由应急办组织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由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
应急办应根据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将收集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地州市、县(市、区)环保部门。
3.2.6预警行动。进入预警状态后,厅应急指挥部应启动以下预警行动:
(1)指挥部指挥长确定副指挥长,启动本预案,厅应急办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根据需要确立环保厅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成。
(2)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令应急办通知各工作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3)应急办按照环境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调度事发地州市环保部门赶赴现场先期开展应急监测、调查处置,督促地州市环保部门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污染事件的发生,并报告污染情况。
(4)应急办将应急接警、甄别、预案启动情况在“自治区环保厅风险防控与环境应急管理系统”中登记,并会同后勤保障组协调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落实应急保障准备工作。
(5)应急办会同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6)如情况紧急,应急办会同现场处置组向事发地州市政府应急办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控制污染蔓延、舆论引导的建议。
(7)可能涉及跨省级行政区污染的,按信息报送程序和要求及时向环保部、相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3.2.7预警调整。发布预警信息后,应急办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或者报请自治区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及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环境污染风险已经解除的,应按有关规定宣布或者报请自治区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自治区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见附件4。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环保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Ⅰ级、Ⅱ级应急响应,配合上级应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环保厅指导、协助地州市环保部门开展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环保厅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涉事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自治区环保厅予以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Ⅰ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指挥长指令应急办会同综合信息组报告自治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请自治区政府按照《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牵头组织应对工作;指挥部指挥长指令环保厅应急指挥部六个工作组、专家赶赴现场,按相关职责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应对工作。
Ⅱ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指挥长指令应急办会同综合信息组报告自治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请自治区政府按照《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牵头组织应对工作;指挥部指挥长指令六个工作组、专家赶赴现场,按相关职责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应对工作。
Ⅲ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厅应急办督促涉事地州市环保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按照地州市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工作;对于跨地州市行政区域或地州市请求支援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还应指令应急办视情况组织工作组、专家赴现场,指导地州市开展应对工作。
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厅应急办督促涉事地州市环保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按照地州市环保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工作。对于地州市环保部门请求支援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指挥组组长或副组长还应指令应急办视情况组织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区、县开展应对工作。
必要时抽调邻近地州市环境应急力量及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厅应急办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响应启动后,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立即发出指令,调集各工作组出警并做好协调调度、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现场调查、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后勤保障等工作。
Ⅰ级、Ⅱ级响应时,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在15分钟内发出指令,由应急办将各工作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分发到各组组长。厅应急办、综合信息组、现场处置组、事故调查组自接到指令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应急物资设备、执法取证设备、通讯保障设备等准备工作;应急监测组必须在按到指令的第一时间,完成应急监测及应急防护设备等准备工作并赶赴现场。后勤保障组根据其他工作组的需求协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和现场保障工作。
4.2.1指挥协调。应急办人员分为前方指挥小组和后方调度小组,两个小组应按照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的指令协同开展工作。
前方指挥小组:
(1)到达现场后,立即与自治区政府或地州市政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取得联系,参与部门联席会议和指挥协调工作,向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污染防控的建议。
(2)收集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制订环保厅现场指挥调度方案,通过现场工作会议等方式调度相关处置工作。
(3)向厅应急指挥部其他工作组及政府相关部门传达领导指示、政府现场处置指挥部指令,通报环保部门污染处置情况。
(4)检查、巡视、督促厅应急指挥部其他工作组工作情况,收集污染处置和指挥调度情况,与后方调度小组协同指挥调度工作。
(5)编写指挥调度工作日志,于每日17:00前书面报综合信息组。
后方调度小组:
(1)根据前方指挥小组相关要求调度后勤保障组做好物资、队伍、设备、车辆、经费等保障工作。
(2)督促综合信息组按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快报报送和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3)及时向厅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汇报现场处置情况,向前方指挥小组传达领导指示,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省、自治区、地州市环保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4)协调厅级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编写指挥调度工作日志,于每日17:00前书面报综合信息组。
预案一旦启动,凡执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环保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其开展的工作对应急指挥部负责。
4.2.2污染处置指导。指导当地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2.3应急监测。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应急办的相关要求和专家意见组织开展如下应急监测工作。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指导当地环保部门开展应急监测。
(2)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协同当地环保部门开展应急监测,指导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3)应急监测组根据需要调动自治区和相关地州市环境监测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4)应急监测组要尽可能保存相关监测样品以备后续复测、验证和调查。
(5)实时向指挥调度组报告监测结果及相关情况;编写应急监测快报和工作日志,每日17:00前书面报厅应急办、综合信息组、现场处置组和事故调查组。
4.2.4环境事件调查。根据环境事件的级别成立相应的事件调查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办法》及时开展事件调查。
(1)查明涉事单位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情况;如遇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
(2)查明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可能进入外环境的通道。
(3)查明污染发生原因,做好调查笔录,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通报并会同公安部门及时锁定相关证据。
(4)编写现场调查快报和工作日志,每日17:00前书面报指挥调度组,如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告。
4.2.5信息报告。综合信息组按照以下信息报送要求,收集、整理、汇总企业、厅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政府相关部门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编制各类综合环境应急处置快报,及时向环境保护部、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信息。
(1)报送级别和途径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向环境保护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环保厅应急指挥部报送信息;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环保厅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报告;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向环保厅应急办报告;如有特殊要求,按要求报告。
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厅应急办负责编写,经指挥长审批后,报自治区党委、政府,经审查同意,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报环境保护部总值班室或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并抄送自治区安委会、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事发地环保部门编写,经厅应急办负责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报环境保护部总值班室或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厅应急办负责编写,经指挥部指挥长审批后,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后,通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
(2)报送时间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时间要求分别为:
初报: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30分钟内电话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1小时内书面报告,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厅同意后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对初判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督促事发地环保局在2小时内向环保厅应急指挥部报告。
续报:原则上每天不少于1次,并于18:00前分级别报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敏感或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同意后报环境保护部。
终报: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工作日内分级别报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敏感或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同意后报环境保护部。报告格式见附件5。
(3)报告内容
初报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续报主要是对初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并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终报内容主要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4.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综合信息组结合自治区政府现场处置指挥部或厅应急办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各工作组应急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发表意见、接受采访、发布信息、提供资料。
(1)提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的建议,经指挥部指挥长审批后按照工作程序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通过政府或政府授权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发布。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2)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监测、收集、研判、报告和引导工作,针对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种疑问、谣言、传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澄清事实。
4.2.7后勤保障。后勤保障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应急办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后勤保障工作。
(1)与各工作组密切衔接,及时调配救援队伍、应急物资、仪器设备、应急车辆参与应急工作。
(2)协调应急工作经费,为应急工作人员提供生活服务保障。
(3)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对口的重要部门和领导提供接待服务。
(4)做好应急指挥部赋予的其他保障工作。
4.3响应终止
4.3.1响应终止条件。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应当终止响应。
4.3.2响应终止程序。经应急办会同现场处置组、专家组评估,当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达到响应终止条件时,应急办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经指挥部指挥长审批同意后报请自治区政府批准;当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达到响应终止条件时,应急办指导涉事地州市环保局向所在地政府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响应终止建议获批后,应急办向其他工作组发布响应终止指令。
5后期工作
5.1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应急监测组、现场处置组根据需要指导涉事地州市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监测,督促肇事单位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5.2调查评估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督促地州市环保部门在响应终止后3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和调查报告报地州市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厅。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响应终止后30日内会同地州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专家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并将调查报告报自治区政府和环境保护部。情况特别复杂的,经自治区环保厅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协助环境保护部或地方政府府调查组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并将调查评估结果向自治区政府、环境保护部报告。
5.3善后工作
由事故调查组协助涉事地州市政府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理赔等工作方案和实施工作。
5.4总结归档
调查评估结束后,各工作组牵头单位完成相关文字、影视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评估预案响应、处置效果、事件影响等情况,形成应急工作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厅应急办归档。厅应急办在汇总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对事件过程、处置情况、经验教训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并根据要求分别报自治区党委、政府,环境保护部和环保部西北督察中心。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自治区环保厅会同地州市环保部门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建设,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建立健全污染处置、损害评估等专家队伍,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监测监察处要指导加强环境监测总站、地州市环保部门环境监测队伍建设,提升全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
6.2物资装备保障
应急办、规划财务处、监测监察处要分别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加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监测仪器、防护设备、物资器材、车辆、通讯装备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6.3应急技术保障
应急办依托“自治区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平台综合应用系统”,不断完善废弃危险化学品、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点和应急物资储备信息,以及各类污染物处置方法、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方案等信息;优化提升“自治区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平台综合应用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和辅助决策的数字化、智能化和可视化。
6.4应急通信保障
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保障通讯器材随时处于正常状态。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值班领导、成员单位负责人电话及各成员单位应急值班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自治区环保厅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方式见附件6。
6.5应急资金保障
规划财务处将环境应急经费纳入环保厅常年经费预算,落实应急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物资储备、演练培训等专项经费。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通过网络、电视、广播、印刷品等媒体,向公众大力宣传环境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应急防范、处理、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等知识,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2技能培训
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知识与技能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专业人才;加强对重点风险源和重要风险防范设施等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其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
7.3预案演练
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8附则
8.1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级,“以下”不包括本级。
本预案所称“地州市”,为辖区14个地州市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环自治区环保厅负责解释、修订与组织实施。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开办:新疆生态环境厅 | 信访举报:12369 |
主办:新疆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 业务办理:0991-4165352 |
承办: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 | 公众监督:gzjd@xjepb.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