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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实施变相审批 规范审批行为
来源: 作者:环境影响评价处 时间:2018年12月27日  点击量:

  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自治区“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区实施了区域环评、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重构环评审批程序,制定分级审批目录,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大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环境影响评价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前置条件,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等一系列环评改革措施,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信息人工审核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7〕289号)、《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的公告》(2017年第20号)等有关规定,不得对规定的审核信息范围以外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受理变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问题投诉举报的公告》(2018年  第36号)和《关于严禁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实施变相审批的通知》(新环发〔2018〕166号)。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已专项受理以会议研究、现场核实、对规定的审核信息范围以外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等变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问题的投诉举报,维护了法律法规制度的严肃性,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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