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年01月17日 点击量: |
新环罚字[2018]第3-013号 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738398027R 地址: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三道岭人民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冀昌 2018年7月3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察总队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号排污口于2018年4月6至14日、4月16至17日、4月19至30日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过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排放。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7月3日);2.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7月3日);3.现场照片;4.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潞安热电分公司1#锅炉停炉报告》;7.《关于进一步做好5万千瓦小火电机组按时关停淘汰的紧急通知》(哈市经信发[2018]57号);8.《关于新疆哈密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公司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监函[2002]144号);9.《新疆哈密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公司热电联产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新环控验[2005]04号);10.《哈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市环罚[2017]21号);11.《哈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市环罚[2017]16号);12.《哈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市环罚[2017]1号);13.《关于不予许可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排污许可的告知函》;14.《关于自治区2018年4月新基数国控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情况的报告》(新监信字[2018]17号)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我厅于2018年8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书》(新环罚告字[2018]第3-007号、新环听告字[2018]第3-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经会议审议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行政处罚减免条件,因此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账号:651100850018000813120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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