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福海县福晟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年01月17日 点击量: |
新环罚字[2018]第1-014号 福海县福晟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3556484530Q 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团结南路四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邱敬军 我厅于2017年7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阿勒泰地区福海县喀拉塑克水电站以南建设采砂厂。 2.采砂厂未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7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7月4日);2.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调查影像资料;4.关于阿勒泰至富蕴铁路建设工程申请临时料场的批复(福政函[2015]70号);5.关于延续阿勒泰至富蕴铁路建设工程临时料场的批复(福政函[2016]343号);6.监测报告(WT-2017-026)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规定。我厅于2017年8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书》(新环罚告字[2017]第2-048号、新环听告字[2017]第2-04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2月9日主持召开听证会,经2018年11月20日下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关于“利用渗坑排放含汞废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听证意见,对该行为不再处以罚款。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违法事实一,从重处罚,处以总投资额60万元5%的罚款:(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2.针对违法事实二,从重处罚,处以罚款:(大写)捌万元整(80000.00)。 共计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账号:651100850018000813120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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