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积极部署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
来源: 作者:环境影响评价处、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 时间:2019年04月11日 点击量: |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原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45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48号)、《关于做好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9〕22号)要求,为强化和规范我区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3月28日印发《关于开展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发〔2019〕69号),积极部署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通知》中明确提出2019年5月31日前,各地州市要完成50%的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并要求从2019年10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台账记录及定期报告制度。同时,从强化证后监管、严格落实责任、落实执行报告制度、定期调度报告等方面对核发监管部门提出了要求,为积极落实、顺利推进排污可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提供了有力支撑。 下一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按照生态环境部的安排部署,有序推进我区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积极调度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指导各地州市在实施时限内全面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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