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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关于2019年7月1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年07月12日  点击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7月12日-2019年7月18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65406(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电解铝大修渣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项目

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产业集中区火烧山产业园区,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南端空地

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

新疆中环合创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电解铝大修渣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项目位于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产业集中区火烧山产业园区,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南端空地。项目占地面积为2025m2,建设大修渣无害化处理生产线一条,生产线由颚式破碎机、皮带输送机、密封给料机、螺旋输送机、斗式提升机、球磨机、振动给料机、块料仓、计量仓、药剂仓、反应仓等系统组成;建成后年处理电解铝大修渣10000t;项目总投资16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1万元,占总投资的7.48%。

施工期主要通过场地围挡,定期洒水、物料遮盖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营运期废气污染源中粗破、细破工段产生的粉尘及氟化物均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根18m高的排气筒排放,反应仓废气采取喷淋吸收塔进行处理后,经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废气中粉尘排放浓度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中“电解铝厂-其他”颗粒物浓度限值要求;氟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限值要求。NH3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氟化物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中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NH3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压滤废水、地面及设备的冲洗废水,经收集后于车间内循环水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塔废水定期拉运至厂区现有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综合利用;生活污水通过污水管网进入神火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综合利用。

项目产生的噪声在采取相应的隔声减震措施后,噪声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项目产生固废中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沉淀池的沉淀渣均可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大修渣无害化处理产生的废渣拉运至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多彩环保有限公司用于制砖,生活垃圾在厂区内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箱定点收集后,由当公司环卫部门拉运至园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本次公示采取了网上公示、报纸公示等形式调查公众意见。在网上和登报公示期间未接收到公众反馈意见。无公众提交公众意见表。

2

新疆和山巨力化工有限公司40万吨/年MDI项目

项目位于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奎东特色产业园区恒运大道以北,鸿翔大道以东,新疆和山巨力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

新疆和山巨力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新疆和山巨力化工有限公司40万吨/年MDI项目位于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奎东特色产业园区恒运大道以北,鸿翔大道以东,新疆和山巨力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以煤、甲醇、苯等为原料生产MDI(二苯甲烷二异氰酸酯)。生产规模为40万吨/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4.3万立方米/小时制气装置、20万吨/年HCl-ODC装置、硫酸浓缩装置、20万吨/年硝酸装置、40万吨/年MDI装置),储运工程(原料及成品罐区,包括苯罐区、甲醇罐区、液氨罐区、NaOH罐区、MDI成品罐区等储运工程;中间罐区,包括浓硫酸、苯胺、31%盐酸、液氯、37%甲醛、氯苯等储罐等),公用工程(新建10座 5500立方米/小时循环水塔,650立方米/小时脱盐水站、空分空压装置、1台240 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1座冷冻站、扩建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及循环排污水处理回用系统等),其余公用工程、辅助设施。项目总投资约466389万元,其中环保设施投资2923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6.27%。

施工期主要通过场地围挡,定期洒水、物料遮盖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废气:运营期制气装置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排放限值,甲醇排放浓度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的表5排放限值,硫化氢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表2排放限值;HCl-ODC装置的废氯气进入尾气吸收塔碱液吸收处理后氯、氯化氢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的表4排放限值;硫酸浓缩装置抽真空排气经废气碱液洗涤设施处理后氯及硫酸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排放限值;硝酸装置稀硝酸吸收塔尾气经催化还原处理后达《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1-2010)中的表6排放限值;MDI装置甲醛吸收尾气经ECS系统催化转化、氮封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MDI缩合工序洗涤塔排气经洗涤处理、MDI精制排气经活性炭吸附、光气分解系统尾气经碱液洗涤处理、汽提塔尾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后苯胺、甲醇、甲醛、氯化氢、氯苯、光气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的表5排放限值;动力站新增燃煤锅炉烟气经“电袋除尘器、炉内喷钙+炉外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SNCR+SCR脱硝”处理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超低排放限值;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收集臭气经“水洗+IBF生物滤塔”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表2排放限值;卸车区有机废气经冷凝+活性炭吸附油气回收装置处理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的表5排放限值;废物焚烧炉新增废气经急冷+半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收尘处理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的表3排放限值。

废水:本项目各生产装置生产废水、地面冲洗水、罐区地面冲洗水、生产装置区及罐区初期雨水、厂区生活污水厂等,通过厂区污水管网排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经处理废水中苯、甲醛、苯胺、硝基苯、氯苯浓度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的表3间接排放限值,其余污染物项目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表4二级标准,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奎屯东郊污水处理厂进行进一步处理。厂区循环水站废水进入厂区扩建循环排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站进行处理后,与脱盐水站浓水一道排到奎屯东郊污水处理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防渗设施安全。在重点污染防治区域须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厂区和地下水下游区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水质监测。

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灰渣、锅炉灰渣、脱硫固废外售建材企业综合利用,废CLAUS废催化剂、除氢反应器废催化剂等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危险废物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设立标识牌,妥善处置(处理)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

环境风险: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关键设备的日常检修,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噪声:采取选择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进行三次项目公示,通过网上公示、报纸刊登、张贴告示等方式收集当地公众意见,调查结果表明: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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