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述-引言 |
来源: 作者:匿名 时间:2011年07月11日 点击量: |
前 言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环境保护中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国家、政府部门根据发展经济、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与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环境需要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等。环保法规迅速成为一门新兴的独立法律分支,是和近几十年来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环境严重恶化,以致需要国家政府干预这种情况相联系的。 本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很多工业发达国家,由于工业的迅速发展,城市人口的高度集中,机械化、化肥、农药在农业中的大量使用,使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发展到十分严重的阶段。不仅局部地区的公害和环境污染事件屡屡发生,而且造成了如酸雨、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淡水资源的危机、水土流失、土壤的沙漠化、森林资源的减少、物种的灭绝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其影响和后果不仅阻碍人类生产活动和经济发展,而且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类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环境危机的猛烈冲击,要求各国政府必须通过制定强制性的法规,加强环境管理,对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干预。 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起始于70年初,1973年召开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确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32字方针。在这个方针的指导下,国家和地方开始有组织地制定了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并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度。 1979年,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步入了法制轨道。以《试行法》为依据,以后又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的资源法、环保行政法规和许多部门规章及标准。基本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1989年根据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法》进行了修改;1995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改,同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改,同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保法律的颁布与修订完善,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深入发展。 一、环境保护法的任务、目的与作用 1. 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根据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有两项任务: (1)保证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自然资源也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保证防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环境污染是指防治废气、废渣、粉尘、垃圾、滥伐森林、破坏草原、破坏植物,乱采乱挖矿产资源、 滥捕滥猎鱼类和动物等等。 2. 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是为人民创造一个清洁、适宜的生活环境和劳动环境以及符合生态系统健全发展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3. 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环境保护法是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武器;是推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动力;是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环境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的好教材;是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有效工具;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环境保护活动的有效手段。 二、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调整环境保护方面社会关系的指导规范,也是环境保护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必须遵循的准则,它反映了环保法的本质,并贯穿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全过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根据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三同步方针" 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三统一方针"。 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就是"防患于未然"的原则。环境保护中预防污染不仅可以尽可能地提高原材料、能源的利用率,而且可以大大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减少二次污染的风险,减少末端治理负荷,节省环保投资和运行费用。"预防"是环境保护第一位的工作。然而,根据目前的技术、经济条件,工业企业做到"零排放"也是很困难的,所以还必须与治理结合。 3. 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污染者付费的原则,通常也称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其基本思想是明确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经济责任。 4.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环境保护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技术、社会各个方面的复杂又艰巨的任务,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解决这种带头全局、综合性 很强的问题,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 5. 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环境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保护环境,不仅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公民的权利。 三、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环境保护法除了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还有以下特点: 1. 科学性。环保是以科学的生态规律与经济规律为依据的,它的体系原则、法律规律、管理制度都是从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和技术规范总结出来。 2. 综合性。环保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复杂,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既有基本法,又有单行法;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而且涉及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民法、刑法等有关内容。 3. 区域性。我国是一个大国,区域差别很大,因此我国的环保法具有区域性特点。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区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标准,体现地区间的差异。 4. 奖励与惩罚相结合。我国的环保法不仅要对违法者给予惩罚,而且还要对保护资源、环境有功者给予奖励,做到赏罚分明。这是我国环保法区别于其他国家法律的一大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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