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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来源: 作者:匿名 时间:2011年07月11日  点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于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八届二十二次常委会通过,共八章84条。主要内容包括:

    (1)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2条到30条对防治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做了规定,概述如下:

    a.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入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b.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的影响。

    c.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根据噪声环境保护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逐步在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d.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可能产生噪声污染,施工单位须在开工15日以前向所在地县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

    e.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个别情况除外者,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1条到40条对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做了规定。

    a.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b.在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必须使用嗽叭的,应控制音量。

    c.机动车和机动船在市内航道行驶,铁路机动车驶经或者进入市区、疗养区,必须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e.城市公安机关可根据声环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鸣嗽叭路段。

    f.民用航空器除起飞降落一般不得飞越城市上空。

    (3)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1条到第47条对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做了规定。

    a.商业活动造成噪声污染,必须向县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防治噪声污染设施情况,禁用高音嗽叭招揽顾客。

    b.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符合规定的不发许可和营业执照。

    c.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噪声敏感区使用高音量广播。

    d.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应控制音量,避免对周围造成噪声污染。

    (4)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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