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来源: 作者:匿名 时间:2011年07月11日 点击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八届十六次常委会通过,本法共有6章77条。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15条至第41条做了详细规定,现概述如下: a.产生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b.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措施防止扬散、渗漏、流失、丢弃。 c.产品应采用易回收、消纳的包装物,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d.转移固体废弃物,应向移出地的省环保部门报告,并应经接受地省环保部门的许可。 e.禁止境外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f.禁止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废物,确需进口的需经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g.推广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先进工艺设备,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有关部门应公布限期淘汰目录,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使用目录中规定的设备和停止采用目录中的工艺。被淘汰的工艺设备不得转给他人使用。 h.企业事业单位应合理选择,利用原材料、能源,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i.露天堆放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物矿石、尾矿和其他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场所并须符合环保标准。 j.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规定。
(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第42第至58条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做了特别的规定,概述如下: a.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处置场所必须设有识别标志。 b.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处置的,环保部门应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费用由生产单位承担。 c.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用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不得挪做它用。 d.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e.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且无安全处理的危险废物。禁止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存。 f.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填写"转移单"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 g.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用同一运输工具载运。 h.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i.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上能上岗。经营单位应制定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j.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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