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无障碍浏览 | 政务邮箱 | 网站地图 | RSS
法律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来源: 作者:匿名 时间:2011年07月11日  点击量:

 

    1982年 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3年8月1日起施行,共8章48条。适用于中国的内海、领海以及属于中国管辖的一切海域。在上述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学研究和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在中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本法。该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堪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各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部门,军队环保部门,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依法监督危害海洋环境的行为。沿海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海洋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该法还规定:对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有关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交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予以警告或者罚款。对"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致人伤亡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该法还对防止海岸工作、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以及陆源污染物、船舶、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作了详细的规定。

   

打印】【关闭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 新ICP备05000263号政府网站标识码:6500000003新公网安备 65010502000043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