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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述-资源法
来源: 作者:匿名 时间:2011年07月11日  点击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共7章50条。包括:总则;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审批;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开采;乡镇集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法律责任和附则。该法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并按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审批发证制度;国营矿山企业是开矿山资源的主体;国家允许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但必须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违反该法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开采国家保护的特定矿种、超越范围采矿等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为了加强土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国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法律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该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和乡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和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乡(镇)村建设用地等方面也作了详细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罚款,对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城乡居民以及国家工作人员非转让土地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罚。在土地变更所有、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所有阻挠国家建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划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全民和集体所有的草原以及由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个人承包从事牧业生产。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主管全国的草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禁止一切破坏草原沙漠化,退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使用者应调整放牧强度,补种牧草,恢复植被以及加强人工草场的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同日公布施行。共8章3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的文物,都受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文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该法还对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馆藏文物、私人收藏文物、文物出境、奖励与惩罚等各项问题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42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国的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主管林业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国家鼓励植树造林,严格控制林木消耗,建立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对违反法律规定,盗伐、滥伐,毁坏森林或其他林木,以及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者,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直到刑事责任。《森林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充分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同年7月1日起施行。共6章35条。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也须遵守本法。该法规定: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并可设渔政检查人员。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港监督管理权。该法规定,水面滩涂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鼓励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合理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业的发展。该法还规定了在各种水域中进行捕捞行业,必须向渔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并遵守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对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以及禁止某些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的行为也作了规定。违反本法,进行违法作业者视其情节轻重,可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罚款;或者没收渔具,吊销渔业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129条的规定,追究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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