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述-环境标准体系 |
来源: 作者:匿名 时间:2011年07月11日 点击量: |
《环境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标准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与另一定时期的技术经济水平以及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状况相适应。因此它随着技术经济的发展,环保要求的提高而不断变化。 2. 环境标准的分级 国家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城市区域环境,也适用于农村建成区。 环保国家行业标准,是指对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所涉及的部分活动以及设备、仪器所做的规定。 地方环境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厦门市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根据《环保法》第9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可以制订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4. 环境标准分类: (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子所做的控制规定,即排放的极限值,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保证,是控制污染源的重要手段。排放标准包括浓度标准和总量标准两类,也可以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两类。 (3)环境保护基础标准,是对环保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等所做的规定,是制定其他环境标准的基础。 以下重点介绍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所必备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标准略。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代零星GB8978-88,同时代替以下标准: (2)标准分级 b. 排入GB3838中N、V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c.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d.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a和b的规定。 e. 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中一类、二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3)标准值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符合附录中表1、2、3的规定。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符合附录中表1、4、5的规定。 ·建设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值,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 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取代了1973年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GBJ4-73)中的废气部分及有关行业性国家排放标准。 ①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一切产生和排放空气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④标准值 3. 恶臭染物排放标准 (2)名词术语 ②臭气浓度(odor concentration) ③无组织排放源 (4)技术内容 ②标准值 5. 标准的实施 (2)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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