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处室:科技标准处
二、承办依据: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3号)
《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等文件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173号)
三、受理条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环发〔2004〕173号)
四、承诺结办时间:
自治区环保厅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保部。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