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服务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年11月27日 点击量: |
一、责任部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技术咨询中心 二、承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9号) 《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GB 3838、GB/T 14848、GB 3097、GB 8978;GB 3095、GB 16297;GB 3096、GB 10070、GB 12348、GB 22337;GB 15618;GB 16889、GB 18484、GB 18485、GB 18597、GB 18598、GB 18599;HJ 623、HJ 626、HJ 628等)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 2.1、HJ 2.2、HJ/T 2.3、HJ 2.4、HJ 19、HJ 610、HJ/T 169、HJ/T 130、HJ/T 131等) 三、受理条件: 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调整政策;符合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地方相关规划。委托单位提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可研报告或建议书(规划)、工程(规划)基础技术数据等)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承诺结办时间: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委托单位有关基础资料提供完备的情况下,按以下时限办结:编制登记表10个工作日,编制报告表30个工作日,编制报告书60个工作日。特殊项目、重大项目按技术服务合同规定完成。紧急、特殊项目,要本着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的原则,在最短时间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六、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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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新疆生态环境厅 | 信访举报:12369 |
主办:新疆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 业务办理:0991-4165352 |
承办: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 | 公众监督:gzjd@xjepb.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