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及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年07月03日 点击量: |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与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令第33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令第5号、7号、17号) 自治区环保厅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新环评价发〔2012〕499号) 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试行)(新环监发〔2009〕17号) 三、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规定;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如位于规划的工业园区内,还应符合所在工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满足总量控制和“以新带老”削减主要污染物。 四、办理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核及放射性项目除外) 1、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的申请(注明建设方与评价方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文字版一式1份; 3、由自治区级环境工程评估机构出具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意见; 4、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州市级)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初审意见; 5、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州市级)或六家中央管理电力企业集团(华电、华能、中电投、大唐、国电、神华)出具的关于建设项目污染物新增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确认文件或总量控制计划; 6、建设项目如位于规划的工业园区、煤炭矿区、工业集中区内,还应当提交所在工业园区、煤炭矿区、工业集中区的规划环评的审查文件; 7、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备案文件; 8、新建矿山项目,还应提交国土资源厅出具的矿区划定范围; 9、涉及或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还需提交相应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 10其他需要的文件。 (二)环境影响登记表 1、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的申请; 2、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文字版一式2份。 (三)规划环评报告书 1、规划编制单位关于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的申请(注明建设方与评价方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文字版一式2份,电子版1份。 五、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 六、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10:00-13:00,下午16:00-19:00 七、联系电话: 0991-4165406 八、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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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新疆生态环境厅 | 信访举报:12369 |
主办:新疆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 业务办理:0991-4165352 |
承办: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 | 公众监督:gzjd@xjepb.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