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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5日  点击量:

一、职权名称

项目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子项

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以及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2.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3.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4.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5.不跨省(区、市)的330千伏、500千伏交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开发利用放射性伴生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实施对象

企业

四、承办机构

自治区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五、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七、责任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八、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发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并在网上向公众公开环评文件全本。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前公示。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发并告知领取文书。
5.信息公示阶段: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及环评文件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及环评文件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在自治区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6.在受理、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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