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核发排污许可证(含临时排污许可证)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5日 点击量: |
一、职权名称 项目 权限内核发排污许可证(含临时排污许可证) 子项 1.权限内核发排污许可证(含临时排污许可证) 2.废气、废液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审批 二、实施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公布,2014年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四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三、实施对象 1.企业、事业单位、公民 2.企业、事业单位 四、承办机构 1.自治区环保厅大气环境管理处、水环境管理处、土壤环境管理处 2.自治区环保厅核与辐射管理处 五、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七、责任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八、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九、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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