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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核发排污许可证(含临时排污许可证)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5日  点击量:

一、职权名称

项目

权限内核发排污许可证(含临时排污许可证)

子项

1.权限内核发排污许可证(含临时排污许可证)

2.废气、废液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审批

二、实施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公布,2014年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公布,2015年8月2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公布, 2008年2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四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三、实施对象

1.企业、事业单位、公民

2.企业、事业单位

四、承办机构

1.自治区环保厅大气环境管理处、水环境管理处、土壤环境管理处

2.自治区环保厅核与辐射管理处

五、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七、责任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八、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需要技术评估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对应当进行听证的项目进行听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发并告知领取文书。
5.信息公示阶段: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该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在审批、审核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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