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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6日  点击量:

一、职权名称

项目

权限内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

子项

1.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2.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3.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审批

二、实施依据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附件3 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8项 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附件3 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9项 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三、实施对象

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2.外国公民

3.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社会组织

四、承办机构

1.自治区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

2.自治区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

3.自治区罗布泊野骆驼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授权组织)

五、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七、责任主体

1.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自治区自治区罗布泊野骆驼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授权组织)

八、责任事项

1.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发并告知领取文书。
5.信息公示阶段: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发并告知领取文书。
5.信息公示阶段: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发并告知领取文书。
5.信息公示阶段: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追责情形

1.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该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在审批、审核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该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在审批、审核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该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在审批、审核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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