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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6日  点击量:

一、职权名称

项目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子项

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

二、实施依据

【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 年9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

四、承办机构

自治区环保厅核与辐射管理处

五、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七、责任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八、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申请单位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进行申报,同时填写申请表格,并按照相关办事指南准备相关资料后向自治区环保厅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窗口受理申请事项。
2.审查阶段:受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移交自治区环保厅辐射处具体承办;自治区环保厅辐射处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批意见。其中,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事项由自治区环保厅辐射处直接受理,做出审批决定后直接送达办事单位。
3.决定阶段:自治区环保厅分管负责人对项目资料及审批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审批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开展例行监督检查。
5.信息公示阶段: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该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在审批、审核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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