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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6日  点击量:

一、职权名称

项目

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

子项

二、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公布, 2008年2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2004年12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规章】《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核查后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解除限期治理。
  (二)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三、实施对象

企业

四、承办机构

自治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

五、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七、责任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八、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现场勘查,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

九、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该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在审批、审核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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