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6日 点击量: |
一、职权名称 项目 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 子项 无 二、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公布, 2008年2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实施对象 企业 四、承办机构 自治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 五、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七、责任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八、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九、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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