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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6日  点击量:

一、职权名称

项目

权限内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

子项

二、实施依据

【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三、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四、承办机构

自治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

五、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七、责任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八、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核定,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核定决定;按时办结。
4.信息公示阶段: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九、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该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在审批、审核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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