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6日 点击量: |
一、职权名称 项目 权限内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 子项 无 二、实施依据 【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四、承办机构 自治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 五、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七、责任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八、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九、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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