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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固体废物出疆贮存、处置的许可(含权限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审批)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6日  点击量:

一、职权名称

项目

转移固体废物出疆贮存、处置的许可(含权限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审批)

子项

1.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许可

2.权限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审批

二、实施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2004年12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2004年12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三、实施对象

企业

四、承办机构

自治区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五、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七、责任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八、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发并告知领取文书。
5.信息公示阶段: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该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在审批、审核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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