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核发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的经营许可证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6日 点击量: |
一、职权名称 项目 权限内核发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的经营许可证 子项 无 二、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2004年12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三、实施对象 企业 四、承办机构 自治区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五、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七、责任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八、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九、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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