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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核发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的经营许可证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6日  点击量:

一、职权名称

项目

权限内核发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的经营许可证

子项

二、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2004年12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 年国务院第 408 号令,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三、实施对象

企业

四、承办机构

自治区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五、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七、责任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八、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发并告知领取文书。
5.信息公示阶段: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该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在审批、审核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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