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污染的代治理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6日 点击量: |
一、职权名称 对水污染的代治理 二、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公布, 2008年2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实施对象 企业 四、承办机构 自治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 五、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七、责任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八、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水污染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经催告通知书; 九、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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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新疆生态环境厅 | 信访举报:12369 |
主办:新疆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 业务办理:0991-4165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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