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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污染的代治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6日  点击量:

一、职权名称

对水污染的代治理

二、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公布, 2008年2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三、实施对象

企业

四、承办机构

自治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

五、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七、责任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八、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水污染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经催告通知书;
2.决定阶段:到期未按要求整改,下达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
3.执行阶段::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代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环境保护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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