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6日 点击量: |
一、职权名称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二、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公布,2014年4月2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三、实施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 四、承办机构 自治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核与辐射管理处及其他相关处室、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受委托)、自治区环境辐射监督站(受委托)、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受委托)、自治区罗布泊野骆驼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授权组织) 五、公开范围 部门内部公开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七、责任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八、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对排污单位例行检查、发现或接到企事业单位有违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进行检查。 九、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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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新疆生态环境厅 | 信访举报:12369 |
主办:新疆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 业务办理:0991-4165352 |
承办: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 | 公众监督:gzjd@xjepb.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