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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监测断面、点位设置、变更的确认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6日  点击量:

一、职权名称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子项

二、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公布,2014年4月2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第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规章】《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7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第十条:环境监测网由各环境要素的点位(断面)组成。
    环境监测点位(断面)的设置、变更、运行,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大水系或者区域的点位(断面),属于国家级环境监测网。

三、实施对象

各地环境保护局

四、承办机构

自治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

五、公开范围

部门内部公开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七、责任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八、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组织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根据审定意见作出批复决定或函复初审意见报环保部。
4.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文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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