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监测断面、点位设置、变更的确认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6日 点击量: |
一、职权名称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子项 无 二、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公布,2014年4月2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第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三、实施对象 各地环境保护局 四、承办机构 自治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 五、公开范围 部门内部公开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七、责任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八、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九、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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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新疆生态环境厅 | 信访举报:12369 |
主办:新疆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 业务办理:0991-4165352 |
承办: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 | 公众监督:gzjd@xjepb.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