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监测数据以及环境纠纷监测数据争议的裁决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6日 点击量: |
一、职权名称 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的确认 子项 无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三、实施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四、承办机构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测监察处、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自治区辐射监督站 五、公开范围 向申请人公开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七、责任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八、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受理案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九、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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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新疆生态环境厅 | 信访举报:12369 |
主办:新疆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 业务办理:0991-4165352 |
承办: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 | 公众监督:gzjd@xjepb.gov.cn |